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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》HJ-T369-2007

400L复合氯投加器加药系统、加药设备国家标准、加药装置国家标准

加药装置、加药设备、加药系统

加药装置国家标准

加药装置行业标准、加药装置标准

加药设备国家标准

加药设备标准

《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》HJ-T369-2007

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【HJ/T 369-2009,代替HCRJ 068-1999】



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水处理用加药装置

2007-11-22发布 2008-02-01实施

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

HJ/T 369-2007

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

行业标准

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

HJ/T 369-2007

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

(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)

www.cesp.cn

电子邮箱:

电话:010-67112738

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

版权专有,违者必究

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(公告)

2007年 第 76 号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保护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促进科技进步,提高环境管理水平,现批准《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,超声波明渠流量计》等5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,并予发布。

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:

一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(HJ/T 15-2007)

二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管道流量计(HJ/T 366-2007)

三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磁管道流量计(HJ/T 367-2007)

四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(HJ/T 368-2007)

五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(HJ/T 369-2007)

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,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,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,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总局网站(www.sepa.gov.cn/tech/hjbz/bzwb)查询。

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,下列标准废止。

一、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(HJ/T 15-1996)

二、超声波管道流量计(HCRJ 057-1999)

三、电磁管道流量计(HBC34-2004)

四、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(HBC 4-2001)

五、水处理用加药装置(HCRJ 068-1999)

特此公告。

2007年11月22日


目录:

  1. 1 适用范围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
  2. 2 规范性引用文件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1
  3. 3 术语和定义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
  4. 4 分类与命名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1
  5. 5 技术要求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2
  6. 6 试验方法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3
  7. 7 检验规则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4
  8. 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……..4


前言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保障污染治理设施质量,制定本标准。

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。
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水处理用加药装置》(HCRJ 068-1999)废止。

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。
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。
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(水污染治理委员会)。

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1月22日批准。

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。
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。


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

水处理用加药装置

1、适用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分类与命名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给水、循环水、污水处理中使用的粉剂、液剂加药装置(以下简称装置)。

2、规范性引用文件

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GB/T 7782 计量泵

GB/T 8237 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

GB 9969.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

GB/T 13306 标牌

GB/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
GB/T 13657 以酚-A型环氧树脂

GB/T14048.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 总则

HG/T 2124 浆式搅拌器技术条件

HG/T 2125涡轮式搅拌器技术条件

HG/T 2126推进式搅拌器技术条件

HG 20538 衬塑(pp/pe/pvc)钢管和管件

HG/T 20677橡胶衬里化工设备

HB/T 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

HB/T 3336 电站设备自动化装置 通用技术条件

JC/T 281 无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

3、术语和定义

3.1液剂

指加注状态为溶液的药剂。

3.2粉剂

指加注状态为粉状的药剂。

4、分类与命名

4.1分类

4.1.1 按装置的加药方式分为液剂投加式和粉剂投加式。

4.1.2 按装置的运行控制方式可分为自动控制型和半自动控制型。

4.1.3装置的分类及代号见表1.

项目名称代号
加药方式液剂投加式Y
加药方式粉剂投加式F
控制方式自动控制型Z
控制方式半自动控制型B
表1 分类及此代号

4.2 规格

装置的规格按最大加药量(表2)规定。

项目加药量
液剂投加装置<40
液剂投加装置40-65
液剂投加装置>65
粉剂投加装置<260
粉剂投加装置260-530
粉剂投加装置>530
表2 规格

4.3命名

装置的命名用汉语拼音字母和英文字母表示。

JY -1-2-3

JY :表示:加药装置

1:最大加药量:l/h

2:控制方式:z/b

3:加药方式:Y/F

示例:JY-100-Z-F:指最大加药量为100L/H的自动粉剂投加式加药装置。

示例:JY-65-B-Y:指最大加药量为65L/H的半自动液剂投加式加药装置。

5 技术要求

5.1 基本要求

5.1.1 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
5.1.2 粉剂投加式装置由干粉投加机、溶药箱、贮液箱、计量泵、流量计、管道系统、调节控制系统等组成。

5.1.3 液剂投加式装置由贮液箱、计量泵、流量计、管道系统、调节控制系统等组成。

5.1.4 无自动投加溶解粉剂药品配制液功能的装置,应增设人工溶配药液系统。

5.1.5 装置的调节控制系统对计量泵、干粉投加机、输液泵、搅拌器及信号报警等的调节控制应稳定可靠,符合相应技术文件的规定。

5.1.6 装置部件的制造、装配、焊接应符合JB/T 2932 的规定,溶药箱、贮液箱及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应符合JB/T 2932 的规定。

5.1.7 溶药箱、贮液箱、搅拌器、输液泵、计量泵、干粉投加机、阀门、管道及管件均应具有防腐性能。

5.1.8 浆式、涡轮式、推进式搅拌器应分别符合HG/T 2124 HG/T 2125 HG/T 2126的规定。

5.1.9 计量泵应符合GB/T 7782的规定。

5.1.10 碳钢制容器、箱柜、管道、底座、平台、扶梯等表面应喷涂油漆防腐,并应符合 JB/T 2932的规定。

5.1.11控制柜、端子箱及设备间的动力电缆、控制及信号电缆、均应设电缆桁架、电缆导管或者金属软管。

5.1.12 所有外购配置设备、材料及元器件均应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。

5.2技术要求

5.2.1 干粉投加机的运行应均匀稳定,应具备定量投加和投量可调的功能,投量输出允差1%。

5.2.2 计量泵可选用柱塞型或者隔膜型等。泵前应设置过滤设施或其他防堵塞防护装置。计量泵的流量调节范围应为10%-100%,调节精度应为1%。

5.2.3 配置药液的浓度允差为1%。

5.2.4 调控系统投加计量应精确,允差为1%。

5.2.5 溶药箱及贮液箱应有排空措施。

5.2.6 电气控制装置性能应符合GB/T14048.1 JB/T3336的规定。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.

5.2.7 溶药箱、贮液箱、管道、管件的管壁衬胶应符合HG/T 20677 HG 20538的规定。溶液箱、溶药箱、管道、管件内壁衬塑应符合HG 20538的规定。

5.2.78 溶药箱、贮液箱、管道、管件用玻璃钢制造或内衬玻璃时,应满足GB/T8237及以下要求:

a)玻璃钢原料为双酚-A型环氧树脂时,其质量应符合GB/T 13657的要求:原料为不饱和聚酯树脂时,其质量应符合GB/T 8237的要求;

b)增强玻璃纤维布应符合JC/T281的要求。

5.2.9 调节控制柜应设置DC 4-20mA输入信号的接口,计量泵流量在0%-100%的范围内可实现全程跟踪调节。

5.2.10 计量泵、输液泵、搅拌器的故障及贮液箱高、低液位均应有声光报警器。

5.2.11 各主要配置设备和元器件的无故障运行时间应大于10000h,装置的无故障运行时间应不小于4500h.

5.2.12 流量计应具备瞬时流量计量功能。

6 试验方法

6.1 水压试验

6.1.1溶药箱、贮液箱及常压管道按图样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充水试验。

6.1.2 承压溶器及管道的试验压力为1.25倍设计 压力,保压30min,检查焊缝、法兰、阀门等连接处是否有渗漏和变形。

6.1.3 衬胶制品试验按HG/T 20677的规定进行。

6.2电气控制装置试验

6.2.1 机械动作试验

电气控制装置中的元器件机械动作试验按GB/T 14048.1的规定进行。

6.2.2 电气控制回路试验

各控制回路接线正确后,对电动操作元件按回路分别进行通电,检查机构是否灵活,动作是否可靠。

6.3 装置的整体运行

各分项试验合格后,装置在设计工作压力和50%额定流量下进行72h的整机运行试验。

6.4 投加量调节精度试验

以秒表计时,进行取样,取5min加料量的粉剂药品,用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称量经烘干恒重的样品,记录称重值,重复进行3次平行试验,取3次重复试验结果的平均值,计算与设定值的调节精度误差。

6.5 首次无故障运行时间通过随机抽取3个用户现场运行情况确定。

7 检验规则

7.1检验分类

装置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7.2出厂检验

7.2.1 每台装置均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
7.2.2 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,5.2.11条除外。

7.3 型式检验

7.3.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新产品定型:

b)产品投产后,在结构、材料、工艺上有较大改进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:

c)正常生产每三年一次:

d)产品停产两年以上,恢复生产;

e)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;

7.3.2 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。

7.4判定规则

任一型式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时,应加位抽样复检,若仍不合格,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
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8.1标志

应在装置本体明显位置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。铭牌应包含如下内容并符合GB/T 13306的规定。

a)制造厂名称;

b)产品名称、型号;

c)产品编号;

d)主要技术参数(介质、压力、流量)。

8.2 包装运输和贮存

产品的包装、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/T191和GB/T13384的规定。

8.3随机文件

a)产品包装箱清单;

b)产品合格证;

c)产品有关图样;

d)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.1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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