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》HJ-T369-2007

加药装置、加药设备、加药系统
加药装置国家标准
加药装置行业标准、加药装置标准
加药设备国家标准
加药设备标准
《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》HJ-T369-2007
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【HJ/T 369-2009,代替HCRJ 068-1999】
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水处理用加药装置
2007-11-22发布 2008-02-01实施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
HJ/T 369-2007
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
行业标准
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
HJ/T 369-2007
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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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环境保护总局(公告)
2007年 第 76 号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保护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促进科技进步,提高环境管理水平,现批准《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,超声波明渠流量计》等5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,并予发布。
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:
一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(HJ/T 15-2007)
二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管道流量计(HJ/T 366-2007)
三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磁管道流量计(HJ/T 367-2007)
四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(HJ/T 368-2007)
五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(HJ/T 369-2007)
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,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,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,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总局网站(www.sepa.gov.cn/tech/hjbz/bzwb)查询。
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,下列标准废止。
一、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(HJ/T 15-1996)
二、超声波管道流量计(HCRJ 057-1999)
三、电磁管道流量计(HBC34-2004)
四、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(HBC 4-2001)
五、水处理用加药装置(HCRJ 068-1999)
特此公告。
2007年11月22日
目录:
- 1 适用范围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
- 2 规范性引用文件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1
- 3 术语和定义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
- 4 分类与命名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1
- 5 技术要求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2
- 6 试验方法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3
- 7 检验规则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4
- 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……..4
前言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保障污染治理设施质量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。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水处理用加药装置》(HCRJ 068-1999)废止。
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(水污染治理委员会)。
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1月22日批准。
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。
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
水处理用加药装置
1、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分类与命名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给水、循环水、污水处理中使用的粉剂、液剂加药装置(以下简称装置)。
2、规范性引用文件
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7782 计量泵
GB/T 8237 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
GB 9969.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
GB/T 13306 标牌
GB/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GB/T 13657 以酚-A型环氧树脂
GB/T14048.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 总则
HG/T 2124 浆式搅拌器技术条件
HG/T 2125涡轮式搅拌器技术条件
HG/T 2126推进式搅拌器技术条件
HG 20538 衬塑(pp/pe/pvc)钢管和管件
HG/T 20677橡胶衬里化工设备
HB/T 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
HB/T 3336 电站设备自动化装置 通用技术条件
JC/T 281 无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
3、术语和定义
3.1液剂
指加注状态为溶液的药剂。
3.2粉剂
指加注状态为粉状的药剂。
4、分类与命名
4.1分类
4.1.1 按装置的加药方式分为液剂投加式和粉剂投加式。
4.1.2 按装置的运行控制方式可分为自动控制型和半自动控制型。
4.1.3装置的分类及代号见表1.
| 项目 | 名称 | 代号 |
| 加药方式 | 液剂投加式 | Y |
| 加药方式 | 粉剂投加式 | F |
| 控制方式 | 自动控制型 | Z |
| 控制方式 | 半自动控制型 | B |
4.2 规格
装置的规格按最大加药量(表2)规定。
| 项目 | 加药量 |
| 液剂投加装置 | <40 |
| 液剂投加装置 | 40-65 |
| 液剂投加装置 | >65 |
| 粉剂投加装置 | <260 |
| 粉剂投加装置 | 260-530 |
| 粉剂投加装置 | >530 |
4.3命名
装置的命名用汉语拼音字母和英文字母表示。
JY -1-2-3
JY :表示:加药装置
1:最大加药量:l/h
2:控制方式:z/b
3:加药方式:Y/F
示例:JY-100-Z-F:指最大加药量为100L/H的自动粉剂投加式加药装置。
示例:JY-65-B-Y:指最大加药量为65L/H的半自动液剂投加式加药装置。
5 技术要求
5.1 基本要求
5.1.1 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5.1.2 粉剂投加式装置由干粉投加机、溶药箱、贮液箱、计量泵、流量计、管道系统、调节控制系统等组成。
5.1.3 液剂投加式装置由贮液箱、计量泵、流量计、管道系统、调节控制系统等组成。
5.1.4 无自动投加溶解粉剂药品配制液功能的装置,应增设人工溶配药液系统。
5.1.5 装置的调节控制系统对计量泵、干粉投加机、输液泵、搅拌器及信号报警等的调节控制应稳定可靠,符合相应技术文件的规定。
5.1.6 装置部件的制造、装配、焊接应符合JB/T 2932 的规定,溶药箱、贮液箱及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应符合JB/T 2932 的规定。
5.1.7 溶药箱、贮液箱、搅拌器、输液泵、计量泵、干粉投加机、阀门、管道及管件均应具有防腐性能。
5.1.8 浆式、涡轮式、推进式搅拌器应分别符合HG/T 2124 HG/T 2125 HG/T 2126的规定。
5.1.9 计量泵应符合GB/T 7782的规定。
5.1.10 碳钢制容器、箱柜、管道、底座、平台、扶梯等表面应喷涂油漆防腐,并应符合 JB/T 2932的规定。
5.1.11控制柜、端子箱及设备间的动力电缆、控制及信号电缆、均应设电缆桁架、电缆导管或者金属软管。
5.1.12 所有外购配置设备、材料及元器件均应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。
5.2技术要求
5.2.1 干粉投加机的运行应均匀稳定,应具备定量投加和投量可调的功能,投量输出允差1%。
5.2.2 计量泵可选用柱塞型或者隔膜型等。泵前应设置过滤设施或其他防堵塞防护装置。计量泵的流量调节范围应为10%-100%,调节精度应为1%。
5.2.3 配置药液的浓度允差为1%。
5.2.4 调控系统投加计量应精确,允差为1%。
5.2.5 溶药箱及贮液箱应有排空措施。
5.2.6 电气控制装置性能应符合GB/T14048.1 JB/T3336的规定。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.
5.2.7 溶药箱、贮液箱、管道、管件的管壁衬胶应符合HG/T 20677 HG 20538的规定。溶液箱、溶药箱、管道、管件内壁衬塑应符合HG 20538的规定。
5.2.78 溶药箱、贮液箱、管道、管件用玻璃钢制造或内衬玻璃时,应满足GB/T8237及以下要求:
a)玻璃钢原料为双酚-A型环氧树脂时,其质量应符合GB/T 13657的要求:原料为不饱和聚酯树脂时,其质量应符合GB/T 8237的要求;
b)增强玻璃纤维布应符合JC/T281的要求。
5.2.9 调节控制柜应设置DC 4-20mA输入信号的接口,计量泵流量在0%-100%的范围内可实现全程跟踪调节。
5.2.10 计量泵、输液泵、搅拌器的故障及贮液箱高、低液位均应有声光报警器。
5.2.11 各主要配置设备和元器件的无故障运行时间应大于10000h,装置的无故障运行时间应不小于4500h.
5.2.12 流量计应具备瞬时流量计量功能。
6 试验方法
6.1 水压试验
6.1.1溶药箱、贮液箱及常压管道按图样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充水试验。
6.1.2 承压溶器及管道的试验压力为1.25倍设计 压力,保压30min,检查焊缝、法兰、阀门等连接处是否有渗漏和变形。
6.1.3 衬胶制品试验按HG/T 20677的规定进行。
6.2电气控制装置试验
6.2.1 机械动作试验
电气控制装置中的元器件机械动作试验按GB/T 14048.1的规定进行。
6.2.2 电气控制回路试验
各控制回路接线正确后,对电动操作元件按回路分别进行通电,检查机构是否灵活,动作是否可靠。
6.3 装置的整体运行
各分项试验合格后,装置在设计工作压力和50%额定流量下进行72h的整机运行试验。
6.4 投加量调节精度试验
以秒表计时,进行取样,取5min加料量的粉剂药品,用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称量经烘干恒重的样品,记录称重值,重复进行3次平行试验,取3次重复试验结果的平均值,计算与设定值的调节精度误差。
6.5 首次无故障运行时间通过随机抽取3个用户现场运行情况确定。
7 检验规则
7.1检验分类
装置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2出厂检验
7.2.1 每台装置均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7.2.2 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,5.2.11条除外。
7.3 型式检验
7.3.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定型:
b)产品投产后,在结构、材料、工艺上有较大改进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:
c)正常生产每三年一次:
d)产品停产两年以上,恢复生产;
e)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;
7.3.2 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。
7.4判定规则
任一型式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时,应加位抽样复检,若仍不合格,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8.1标志
应在装置本体明显位置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。铭牌应包含如下内容并符合GB/T 13306的规定。
a)制造厂名称;
b)产品名称、型号;
c)产品编号;
d)主要技术参数(介质、压力、流量)。
8.2 包装运输和贮存
产品的包装、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/T191和GB/T13384的规定。
8.3随机文件
a)产品包装箱清单;
b)产品合格证;
c)产品有关图样;
d)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.1的规定。